精神病人伤人是否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维护?这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事实上,精神病症绝不是犯罪的免责金牌,精神病人亦非“法外之人”。
近日,永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伤人的案件。
永修县检察院指控,在永修县某村被害人张某某家门口的水沟旁,被告人吴某某手持钢管,随意殴打正在洗鞋子的张某某,导致张某某受伤。经永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在实施本案中的危害行为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年12月,承办法官开庭审理了该案。由于被告人吴某某系精神病患者,且未委托辩护人,法院积极联系永修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被告人吴某某指定辩护律师,充分保障了其辩护权。在庭审过程中还安排了相关医护人员全程陪护,确保吴某某身体状况适宜参与庭审,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陈述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法定程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作案时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作案时已满六十五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
年12月,永修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将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来源:邓芃编辑:邹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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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法院
永修政法委
永修公安局
原标题:《精神病人伤人,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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