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如果你生命最黄金的时光,有27年是在监狱里度过,而且是因不存在的罪名,最后被宣判无罪。那为这27年给予你的国家赔偿多少是合适的?张玉环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无人愿意用27年的自由换取五百万或一千万的赔偿,太低的赔偿金不能体现正义的价值,无法抚慰冤狱所造成的创伤,不利于防范冤案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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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人生,如何抚慰?
蒙冤者中,有的人十根手指被人用竹签穿过,致使指甲脱落坏死;有的被连着17天17夜关在宾馆里,十几个人分三班轮着熬、殴打、渴饿,每天只给一杯水和一个小馍;有的人出狱后,“杀人犯”的污名依旧纠缠着他;有的人对新鲜事物心存恐惧,没有固定工作,走进传销、投资的怪圈,被骗得一无所有……没有家,没有后代,仍是一场空。
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年《国家赔偿法》修订时,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自实施以来存在一定争议。“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两项“标配”,构成大多数冤案的赔偿金额。赔偿申请人索赔刑讯逼供引发的身体伤害、申冤费用等赔偿项目,大多被驳回。年7月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数额认定也受到愈发广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