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江上渔者(个人4)订阅号宗旨:宣传社会正能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周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已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但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周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被申请人周少金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周某强制医疗。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周某强制医疗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亦同意对被申请人周某强制医疗。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上决定。
转自掌上陕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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