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陪患有精神残疾的丈夫到父母家谈事儿,没想到丈夫发病,争执中将两位老人砍杀数十刀身亡。为此,妻子却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丈夫杀人,妻子被判刑,是为何?下面,正义猫就带你去看看这起案例的原委。
某天,杨华(化名)与丈夫丁某来到父母家中谈事情,期间,因为丁某和父母发生争吵,导致精神疾病发作,持菜刀在客厅内反复砍击父母的头、面部及胳膊,致使83岁的父亲老丁和76岁的母亲杜某重伤倒地。
事发时,杨华明知丈夫丁某患有精神疾病,却不制止丈夫行凶也不呼救。事发后,杨华看到两位老人还有生命迹象,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和叫救护车,而是关了房灯离开现场,回到自家后还随即清洗了沾有血迹的鞋子和衣服等。
直到当日17时20分许,两位老人的小女儿去看望父母,才发现两人遇害后报警。警方调查后认为丁某及杨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当天22时许,杨华接公安机关电话后被传唤到案。
检方认为杨华系丁某的监护人,为尽到监护职责,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同时开庭审理时,老人的两个女儿也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杨华赔偿丧葬费7.7万元。
杨华则认为自己没有故意杀人,辩称两人结婚两年多,她并不知道丈夫患有精神病史,没见过丈夫吃药。丈夫丁某虽有精神残疾证,但那只是为了领取福利,「他父亲也说丁某和正常人一样,也没说过让丁某按期吃药,带他看病的话。」
同时,杨华还称,事发时是丈夫丁某父亲先精神失控打了丁某,自己多次劝阻丁某。离开时,她是听丁某的要求才关灯、关门,也没注意到两位老人身上和地上有血迹,没太注意两人的呻吟。杨华声称,可能是因受到惊吓,生理反应使她不能去救助。杨华称脱离开丁某的纠缠后,她就立刻报警了,并说了具体地址。在法庭上,杨华不同意赔偿丧葬费用。
对此,检方和两位老人的女儿都提出了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
从公安的现场勘验来看,现场有血迹、血渍足迹等约百处,经核验,有些血渍足迹正是杨华穿着黑色运动鞋的左脚留下的。
两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丁某父亲是被锐器反复砍击头面部及双上肢,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丁某母亲是被用锐器反复砍击头面部及双上肢,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由此可以说明,事发时杨华就在现场。而对于杨华所说的「自己不知道丈夫患有精神疾病,没见过丈夫吃药」更是无稽之谈。
调查发现,丁某的残疾证发于年9月18日,上面表明其为精神残疾二级,而在一件标注时间为「年9月7日」的复印件中,还有杨华的签名及手印,而丁某的残疾证就在杨华手中,杨华不可能不知道丈夫丁某的病情。同时另有证据显示,丁某曾于年3月住院治疗。丁某治疗3个月出院,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史为21年。
而在杨华与丈夫丁某父亲之间的短信来往中显示,案发前一天,老人曾发短信给杨华「他虽然病不重,但一个季度至少打一次针,服点药,就很正常。否则自己害自己……」「他精神病的卡。」可见,杨华说自己对丈夫患病一事不知情纯属隐瞒实情真相,是为自己减轻担责编造的谎言。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杨华成立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判处杨华赔偿丧葬费7.7万元。因丁某患有神分裂症,经司法鉴定在案发时、庭审时均处于疾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受审能力,故法院签发强制医疗决定书,医院被强制医疗。
丈夫在精神病发病期杀人,妻子却为此背上「故意杀人」罪名。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但事实却不容我们小觑。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案中,杨华作为丁某的妻子,属丁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的法定义务。在目睹丁某实施杀人行为时,却未予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她的不作为与两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丁某砍杀两位老人数十刀后,杨华仍旧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将两位老人留在凌晨3时的封闭室内,事实上将两人获救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放任了两位老人的死亡后果。杨华和丈夫丁某回家后还立刻清洗了自己带血的鞋,具有明显的毁灭证据的意图,所以杨华虽然没有杀人预备,也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但其在主观上仍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
所以,杨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最后,感谢大家对本喵的支持,祝大家生活愉快,家庭幸福。有什么法律问题,也可以来找本喵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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