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
赔偿及赔偿的继承问题: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与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护理费、医疗费等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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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继承 诉讼或者书面承诺可以继承
受害人近亲属的请求权: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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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对因被侵权人死亡所产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所以会产生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
专属性:是对受害人遭受的生理上和精神上的折磨予以抚慰,因此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或继承,但有两种例外:1.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的;2.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法定主义: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范围: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节严重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全、人格自由权等);
2.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3.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配偶权的侵权只有四种:①重婚;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必须以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其近亲属主张);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损毁,所有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
适用排除:下列三种情况,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因为没有生理上的疼痛和精神上的痛苦);
2.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3.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权利主体顺序: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的,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作为共同原告);②第二顺位为其他近亲属。(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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