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于立生
据媒体近日报道,10年前,万友生被人强制送入江西省精神病院;第二天,在其母亲等医院。医院在出院小结中诊断万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他自认无病。多次交涉无果后,医院告上法院;案件历经一审、重审、二审,他整整奔走10年。
年8月2日,江西省高院提审后认为:在未对万友生进行必要检查亦未进行任何治疗的情况下,江西省精神病院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明显缺乏依据,不符合诊疗规范”,判决该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并作书面道歉。
一个正常人一旦“被精神病”,给强制收治,则意味其独立自主意志受到专业机构乃至社会的否定,不仅人身自由受限,而且社会评价度降低,名誉受损,不啻是被“打入了另册”。而且,一旦“被精神病”,更可怕之处在于,哪怕再坚称自己没病,也难以获人相信。所以,对精神病患和疑似精神病患的强行收治,本应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严格恪守医学标准。
而万友生为洗脱被强加己身的“精神分裂症”污名,历经案件一审、重审、二审、高院提审,整整花了10年,也正印证了“被精神病”的纠错之难,简直难于上青天。
回溯万友生的被强行收治经过:他没有暴力行为和倾向、妻子(现早已离婚)要求送医而母亲坚拒送医、住院17小时《出院小结》却登记5天、《住院知情同意书》系未成年人儿子签字……本就充斥着种种乖谬之处。
而最终江西省高院的提审也正是以“明显缺乏依据,不符合诊疗规范”医院的所谓患“精神分裂症”结论,支持了万友生的维权诉求。侵权责任法第58条关于医疗纠纷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而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乱收治”一度成为公众
热点文章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