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精神_精神心理_精神心理疾病诊疗网站 发布时间:2021-7-10 14:18:07 点击数: 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规定主要有如下三个亮点:一是相对扩大精神损害的认定范围。相比以往的《意见》,《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7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二是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解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意见》规定为35%以下),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标准的提高,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三是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前面讲到,过大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所以,《解释》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入手,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以及社会公众普遍认知,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往期回顾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组织部分在京员工赴北海公园踏青
孙小瑞:“九九六”工作制盛行,这合法吗?
张志同律师:一户多宅不一定违法
应松年:与中国行政法治事业同行
违法强拆后过渡费的赔偿应当从强拆之日支付到赔偿金支付完毕之日
年京润学堂第4期成功举办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新执业律师宣誓仪式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活动纪实
长按解锁解锁更多精彩内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