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法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探析从

文章来源:精神_精神心理_精神心理疾病诊疗网站   发布时间:2021-7-10 14:18: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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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涛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董事,高级合伙人,湖南省优秀青年律师,长沙市优秀律师,长沙仲裁委仲裁员。精通公司法律业务、合同纠纷、投资并购、重整破产等。

史高鹏,就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团队。

《民法典》颁布前的理论与实践

《民法典》颁布之前,司法实务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之领域,采取的是保守的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仅存在于侵权领域之中。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大致分为两派。其中反对派以王利明教授为主,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侵权责任中;支持派以崔建远教授为主,认为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并且,违约领域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因此应当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过往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违约之诉中支持与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两种态度均有存在。比如在()绵民终字第号叶书铭、刘娅琴与四川墨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官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婚庆服务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给原告造成前述精神损害,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合同可预见性原则,故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应当赔偿。而在()新40民终90医院与曹雪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法官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以法定赔偿主义为原则,我国现行合同法律规范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故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笔者在威科先行通过检索发现,截至年4月1日,引用《民法典》条的案例仅13例,实际适用条文的11例,其中8例为运输合同纠纷,2例为服务合同纠纷,1例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两例为人格权纠纷及其他纠纷。适用的合同类型较为单一,且判决书中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大部分都未进行说理。可见,法官在实际适用过程中,态度较为保守,致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未能得到很好的运行。

由此可知,无论是民法理论界或是司法实践界,对于违约领域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都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在体现精神利益的合同之中,如特殊物品保管合同、婚庆合同、旅游合同,违约行为可能直接造成守约方的精神损害后果。

《民法典》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我国《民法典》的形式是具有独创性的七编制结构,其中的人格权编最为亮眼,单独成编是在科技时代下对人文主义的弘扬和对人格权的重视。

《民法典》第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的这一规则的出台,突破了传统理念中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一并主张的情形。但是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且该条规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基于过往相当长一段时间司法实践中只承认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对于该条规则具体如何适用,理论、司法实务中尚存在可探讨的余地。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条规定中并未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那是否意味着所有的合同领域的违约情形都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合同违约领域都应当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民法典第条规定的是违约情形,并未对何种违约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且该条规则的出现旨在承认违约领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为符合立法原意,应当承认所有违约情形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限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违约情形范围,只有在合同内容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体现精神利益的情形下,存在违约情形,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该条规则规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其适用前提是违约方损害守约方人格权并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如果违约行为并未导致人格权的损害,那么便不适用该条规定。因而,并不是所有的违约行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商主体之间因为商业活动而缔约的纯商事合同,便不能适用,因为合同内容以及履行中并不能体现人格尊严的相关内容,体现的是纯经济利益。

那么有哪几种合同应当适用该条规定?笔者认为以下两类合同应当适用该规则。

第一种是与精神安宁联系密切的合同。例如客运运输合同、医美合同、特殊物品的保管合同等。此类合同并不是追求精神享受的合同,但是内容却与精神利益息息相关,当出现违约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能侵害当事人人格权并导致严重的精神损害。以骨灰保管合同为例,合同标的物本身的财产价值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依附在标的上的精神价值。合同订立的目的就是维护委托人在标的物的精神寄托。因此,即便是在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时代,也有法院也支持了当事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第二种是以精神享受为内容的合同。例如旅游合同、观看演出合同、特殊服务合同等。此类合同追求的是精神上的享受,一方提供精神内容的服务,另外一方支付等价价金。以旅游合同为例,旅游是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精神上的享受而与旅行社订立的合同,一般会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导游,旅游地点,旅游时间等事项。但是实际生活中,旅行社临时更换导游,改变路线,参观景点的事情屡见不鲜,甚至于强迫游客购物,在生活中,旅游出行之前会提前安排休假时间,做好详尽规划等,旅行社这些违约行为无疑会给游客带来巨大的精神上的不利益。

违约精神损害适用是否要求

与侵权责任竞合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条的产生,旨在突破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不能一并主张的情形,形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二元体系,假使在请求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同时还需要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之产生竞合,那么规则便失去了存在之必要性,也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此举不符合立法本意。欲凸显对于精神利益的保护,就要适当的放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只要存在违约情形,且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那么便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精神损害程度则依照举证规则由当事人进行举证,由法官进行认定,当然,同时也要受到合同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不能任其滥觞。

合同意思自治与违约精神损害

违约情形存在于合同领域,合同由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而产生,意思自治也是合同领域里最基本的原则。那么假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排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亦或者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该项约定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上述约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一、如前所述,合同是由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而产生,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亦应属于合同内容范围,那么就要受到合同基本原则的约束,允许双方意思自治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取舍。

第二、通过意思自治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取舍符合合同可预见性规则,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对此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如果对此进行约定,就应当受到约束。在合同中涉及到是否存在格式条款认定问题,按照格式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处理,在此不予赘述。

结语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产生,弥补了合同领域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缺憾,也使民法填平规则得到进一步贯彻,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都对于违约精神损害作出了回应以及具体规定,此次民法典的出台规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与世界接轨。

该条对于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而言,在涉及到类似可能因违约而产生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经营活动中,应当加以足够的注意;而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亦可以通过《民法典》新的规定进一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基于涉及到一些具体实施方面仍存在争议之处,我们也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规定,完善法律适用。

投稿团队:徐涛律师团队

撰稿人:徐涛史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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