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高密实际,现就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凡在我市注册登记营运手续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淘汰车辆需要具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或《道路运输证注销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自本方案印发实施后转移至我市的;
2.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含)或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3.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
4.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车主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6.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吊销《道路运输证》的,或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注销《道路运输证》的;
7.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二)补贴实施时间和标准。凡在年6月27日至年9月30日期间在潍坊市办理报废手续,且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交车日期为准)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二、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一)补贴申请资料
申领补贴资金需携带以下材料:
1.《潍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滑至本文底部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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