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文章来源:精神_精神心理_精神心理疾病诊疗网站   发布时间:2021-10-6 15:23: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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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省直机关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其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季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具体单位和人员由省劳动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可分为医疗照顾人员和一般人员。其中,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范围按《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保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5号)规定执行(按规定不参加医改的人员除外)。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省直全额预算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按季划拨到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中央驻省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随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补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逐年核定。年的筹资标准人均暂按省直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7%筹集。

  基本医疗保险起步阶段,凡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单位,可自筹资金对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实行三年过渡性补助,具体标准每年为本人月缴费工资或月退休费(金)。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分年于3月底前足额向省医保中心缴纳,并注入其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一般人员

  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费用补助40%。

  2、职工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负担比例的基础上降低7个百分点,退休人员在已降低一半的基础上再降低3个百分点。

  3、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部分补助90%。

  4、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等10种大额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补助40%。

  5、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45周岁及其以下的职工每年补助元,45周岁以上的职工每年补助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元,所补资金划入个人帐户。

  (二)医疗照顾人员

  医疗照顾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补助的管理与监督。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由省医保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省医保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省审计厅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六、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医疗补助可参照执行,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由单位按规定向省医保中心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确需省医保中心代管医疗补助资金的,可由省医保中心按标准征收,单独列帐,按年结算,年度内有结余的,留作下一年度使用;年度内不足的,由用人单位按实补足。

  七、女职工生育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其他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因公负伤治疗的医疗费,从公务员补助经费中支付;其他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省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医疗补助自年7月1日起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下发一年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逐步推开,各地要按照“中央确定原则、地方决策”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抓紧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并尽快组织实施。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0〕16号)精神,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国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地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五、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以及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京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七、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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