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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在审查一起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并依法对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中,被害人证言与嫌疑人供述均证实,刘某某于今年7月某日凌晨入户行窃被当场发现并制服,8月10日,案件被移送该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部门受理并严格审查,案移送的书面证据无明显瑕疵,但在依法讯问过程中承办人敏感地发现,刘某某与人简单沟通基本无障碍,但疑似有一定程度的精神问题,显然在侦查阶段这一问题没有被发觉。察觉这一情况后,该院依法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建议侦查部门补充一份精神鉴定报告。最终的鉴定结果证实了检察官的疑虑,经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盗窃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后经该院审查,该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可予以采纳。 鉴于刘某某虽然意识清楚,能进行极简单的沟通,但精神异常,个人生活自理较差,其作案动机、目的简单,对作案对象不具有选择性、针对性,且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也不能根据这种意识自觉的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该院公诉部门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经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对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因刘某某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没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对于该起案件的处理结果,刘某某的家属、村委会代表及被害人均无异议,检察官建议家属及村委会切实负起法定监护责任,注重对刘某某的日常看护教育,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标题图片为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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