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出租车司机石某开车载着乘客王某行驶在东阳市区的某条直行道上,因石某在驾驶车辆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了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客王某和被追尾司机无责。在本次事故中,石某自己并无大碍,但乘客王某的手腕却因撞击骨折,经评定,其伤势已构成了十级伤残。面对如此无妄之灾,王某以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将石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十余万元,其中还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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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王某的诉请,石某认为自己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要赔偿他没有异议,但应该由保险公司出钱,而保险公司则拿出了其与石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中已列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赔偿范围。那么王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该笔赔偿费用又该由谁来承担呢?让我们来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吧!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
孙建萍律师
01
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
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是常见的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运输合同纠纷,特殊之处在于王某要求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也称精神损害赔偿,大家在影视作品、电视节目里也时常能听到这个词,但由于精神损害不同于其他人身、财产上的损害,难以直观的体现,因此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想要得到法院支持,一般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能证明自己的名誉、荣誉、隐私等权益受到了侵害,又或者自己因侵害构成了残疾。此外,在案由上也有所限制,一般只在侵权之诉中才有这一赔偿项目,像王某这样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便难以得到支持。
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一切又发生了变化。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即便王某是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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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王某此案是否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虽然本案中的事故发生在年10月,早于民法典的生效时间,但考虑到王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却遭此飞来横祸,出于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王某要求支付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符合司法实践中对十级伤残的赔付标准,支持其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医疗费等其他合理损失据实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合同已列明精神损害赔偿不予赔付,故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由司机石某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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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民法典带来的变化。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一些过往的经验已经不再适用,大家也应该利用业余时间对民法典的创新之处进行学习,来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另外,本案中值得注意的地方还有一点,王某除精神损害赔偿之外还提出了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赔偿,这些诉请之所以能得到支持,一般都是因为原告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像是支出相应费用的票据等。因此,若遇到类似情况,在支出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材购置费等费用时,一定要保管好相应的票据或收费凭证原件,这些都是日后提起诉讼时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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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萧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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