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匠精神,指的是手艺人的那种对自己的产品精雕细琢,精益求精、追求至臻的精神和理念,这种精神在当下中国很是被提倡。
记得初入法学院,班主任在给我们的第一堂班会课中就谈到一个问题:希望我们法律人不要做一个“法律匠人”,更重要的、也更需要的是一种悲天悯人的法治情怀(大意如此)。
到底法律人要不要做匠人,就开始困扰着已经学了三年法律的我了。正如“手表定理”所表述的:一个人有一块表时,可以知道现在是几点钟,而当他同时拥有两块表时却无法确定准确时间。
这两块时间不同的手表,让我对时间的正确性产生了动摇:法律人是否需要工匠精神?在法律人心目中工匠和情怀何者更重要?
郎指导在里约带领中国女排取得奥运冠军的事实,似乎检验了这个真理。她说,不要赢球就谈“女排精神”,单靠精神不能赢球…在近半年的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至今距年国家司法考试还剩一个月的时候,我也深切地感受到法律的技巧性(工具理性)远大于其感性。
似乎也能这么说:单靠法治情怀赢不了官司(诉讼),只谈情怀不熟谙法律技巧,自然是于事无补的。没有证明责任分配这类的技巧,诉讼的推进可能会很难;没有证明标准的规定,就没一个尺度来衡量司法行为。
郎指导还说了,“女排精神”不是赢了球才有,输了球就没有。同样,在我们对“聂树斌案”、“呼格案”这些冤案真相大白于天下而额手称庆,大声疾呼法治精神之光闪耀的时候,我们似乎没有看到每天每日的基层法院和检察院亦是在践行法治。我们所称的法治情怀,不是在特定的时刻才大书特书,而应该是在平凡的日子里、细微的司法实践中细水长流。
自古以来,法律就是以一种工具,在帝王处就是治理天下的萝卜加大棒;至于现在,法律在人民手里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手段。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而工具则相反,永远是手段而非目的。
法律是一门手艺,立法有立法的技术,执法有执法的方法,司法有司法的程序,守法有守法的要求,法律监督有其自身的规则。法律人的任务就是在为这几个法治环节精雕细琢、仔细打磨、精益求精、至臻至善。
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日常的切磋琢磨之中,法律人用自己的双手制造了一块一块的砖块,再用这些砖块构筑成了精深、精致、深邃、旷远的法律大厦,在大厦的屋檐庇护之下,免受风雨侵扰的另一群法律人才能在大厅里大谈法治精神、抒发法治情怀。
进入厅堂的法律人之中发出了一种刺耳的声音,似乎对流血流汗的大厦建筑工匠们的工作很不看好。当匠人们在为盖楼而改变挪动大厦内的布局时,大厅里的人就大吼大叫说这样乱动刮花了地砖、蹭破了壁画,简直是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损伤了法治的威望。殊不知,大厦依然矗立。殊不知,只要有法律工匠在,匠人都会把瑕疵修复好。
试问,法律人的工匠精神与法治情怀之间的关系如何?别的阶段我不敢妄加揣测评断,对于现阶段我们法律本科生而言,工匠精神是占第一位的。
每每看到法学院举办演讲比赛,看到同学们“声涕俱下”地演讲法治精神、大谈法治情怀,不免起了鸡皮疙瘩。为何?童声稚气的演讲往往有些做秀和表演的成分,再而,正如上文所述,法治不是说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在我们最好的青春年华和读书岁月,做些切合实际的事情,用实的东西充实自己,切莫用老气横秋的语气描绘一个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
而法治情怀须待年岁增加、阅历渐长、经验丰富、知识纯熟之后,才能够具备的。
判例法国家里面的法官总是给人老成持重的感觉,其之终身任职,不仅仅是尊重其人品或个人,还在于对这么多年的经历所积累的法治经验的珍视。故当其下笔书写判决书之时,往往能够流露悲天悯人的情怀、以及用慈祥的目光注视着每一个人。
记得中青法学院的一位老师所言,来到法学院,你们是从“法律猴”进化成“法律人”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实现的关键,就是学会使用工具。
这个工具自然就是法律了,如果你不像匠人一样学会使用工具,而是不切实际地抒发法治情怀或者凭着一腔愤青之情批评现存法制,你究竟还是幻想做“齐天大圣梦”的一只傻猴子,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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