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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应护送在本市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医院进行救治
护送在本市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医院进行救治。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需要急救的危重病人,医院救治或拨打电话,并医院。
法律链接1.[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2.[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第10号)
第七条第二款公安、城管(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管队伍)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并应耐心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医院治疗;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帮助和护送到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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