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外情,有人这样解释:“一个男人或者女人结婚了以后,在妻子或者丈夫之外又爱上了其他(她)的人,这就是婚外情。”还有的人说:“婚外情就是已婚的人和婚外第三者之间发生的恋情。”而笔者认为:在中国现有的法律道德文化背景下,所谓的婚外情应该是指婚内的一方和婚外第三者之间发生的恋情,而这种恋情一定要发展到有性行为,才能称之为婚外情。有无性行为是衡量婚内的一方和婚外第三者之间是否发生了婚外情的一个重要因素,它是一个必要条件,有之未必然,无之必不然。现在的《婚姻法》也是这样介定的。因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在分割财产时,如果受害一方能够拿出另一方搞婚外情的证据(主要是指另一方与第三者有性行为的证据),法院将判定搞婚外情一方补偿受害一方经济损失。《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外情是非法的。但笔者今天不想探讨婚外情是合法还是非法的问题,因为这在我国婚姻法中早就有定论。笔者只想从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的角度分析一下婚外情产生的现状,以及它是否有着存在的必然性。
在二十世纪上半期以及以后的西方哲学中,弗洛伊德主义是一种有着广泛影响的理论。它的创始人弗洛伊德是奥地利精神病医生,他创立了一种心理学既精神分析理论。本来是用于治病救人的,但当他用这一理论解释社会问题的时候,就具有了哲学的思想及含义。他把人的心理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层次。“本我”包含了所有原始的遗传的本能和欲望,宛如“一口充满着沸腾的激动的大锅。”其中最根本的是性欲的冲动,既所谓的“性力”。它为各种本能冲动、欲望提供力量,是人的整个精神活动的基础和源泉。“本我”力图得到满足,但它不与使之得到满足的外部对象直接接触,于是就从“本我”中发展出与外界接触的“自我”。“自我”所代表的是理性和判断,它既要满足“本我”的要求,又要使之符合“现实”,调节二者之间的冲突。但“自我”不能脱离“本我”而独立存在。它不仅为“本我”服务,而且必须依靠“本我”提供的能量来活动。“超我”代表一种对“本我”的限制(即法律、道德和民俗),与“本我”处于对立地位,它不仅使“本我”推迟得到满足,而且使之不能得到满足,它指导“自我”去限制“本我”的冲动。在一般情况下,“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处于一种平衡状态,而它们之间的关系失调则是人的一切行为失常的根源。婚外情就是在三者关系失调情况下所产生的。
我们在分析婚外情产生的心理因素之前,首先把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作一个简单的概述。该理论把人的心理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也是最里层的是“本我”,简单概述为“情绪”。第二层也就是“本我”的外层——“自我”,简单概述为“理智、文化、修养”。第三层也就是“自我”的外层——“超我”,简单概述为“法律、道德、民俗”。明确了三者的概念及关系,笔者就试着从精神分析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婚外情。
首先,我认为对婚外情不能一概而论。不论从现实来讲,还是从精神分析的角度看,婚外情都是有层次的。第一个层次的婚外情,也就是最低一个层次的婚外情。我认为这种的婚外情完全是由于“自我”对于“本我”中的性需求不能控制而产生的原始冲动,这种需要对于双方来讲,完全是由性的吸引所造成的,产生的婚外情的目的也是为了性的满足。比如有两家邻居,其中一家的男主人看邻居家的女人长的很漂亮,凑巧的是那家女邻居也认为隔壁的男邻居不错,在长时期的接触中,双方都对彼此的身体有一种向往。终于有一天,女邻居的丈夫外出打工,男邻居的妻子因事回了娘家,剩下发生的事情可想而知。类似的例子在农村发生的太多了,就是在城镇也有出现。这种婚外情的产生,多发生在文化水平很低的人身上。两性的外貌吸引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现象,而一旦修养差一点,理智没有控制住,就会发生这种以性爱为唯一目的的婚外情。
第二个层次的婚外情是一方为了满足性的需求,而另一方则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其它物质方面的需要,比如钱财。这种情况不论是发生在大老板、政府官员和女大学生、高级女白领身上,还是发生在小老板、小官员和农村妇女身上,这种婚外情的目的一方都是为了色,而另一方则是为了权钱。这种婚外情不管是哪一方,不管是为了性,还是为了权钱,都是为满足低层次的物质需要而产生的,也可能是其中某一方有文化,但“自我”中的理智和修养还是没能经受住“超我”的约束,发生了婚外情。说到这里,我想引用一下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的五种需要层次理论:
(1)生理需要。包括饥饿、干渴、栖身、性和其它身体需要。
(2)安全需要。包括保护自己免受生理和心理伤害的需要。
(3)社会需要。包括爱、归属、接纳和友谊。
(4)尊重需要。内部尊重因素,如自尊、自主和成就;外部尊重因素,如地位、认可和北京哪家治疗白癜风医院最好白癜风哪个医院治疗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