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重疾险的前世今生
有没有经常听到这种说法:
“重疾险是确诊就赔付的,只要确诊,保险公司就会第一时间把钱打到你的账上,这样就可以解决重疾治疗的及时性。”
听起来真的很美好。
可是有一天,真的需要理赔的时候,发现不符合理赔条件,理赔不了,这是买到假保险了吧?
讲不讲道理了?说好的契约精神呢?
可是这真的是一纸契约,请仔细看条款。
1重大疾病哪些情况可以理赔?
年8月保监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根据规范,“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患有合同约定的疾病,确诊即可理赔。
比如恶性肿瘤、严重Ⅲ度烧伤、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等,以恶性肿瘤为例,包括少儿高发的白血病以及近年来高发的甲状腺癌都是确诊即可理赔。
2、需要达到某种疾病状态才能赔付。
比如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型再生性障碍性贫血、语言能力丧失等,这类疾病要求被保险人达到某种特定状态才可以理赔,以急性心肌梗塞为例,必须达到约定的至少三项条件才可以。
3、实施了某种手术才能赔付。
比如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等,这类疾病要求被保险人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才可以理赔,以良性脑肿瘤为例,必须是对脑肿瘤进行切除或者进行了放射治疗。
除了手术,一些除外的情况也是不在保障范围的。
4、疾病终末期
有的条款覆盖了疾病终末期,除了条款中约定的重大疾病种类以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状态进行赔付,很人性化的一项。
重疾理赔,严格按照条款中约定的事项进行。
2重疾险的理赔看起来似乎有点苛刻?
这几种定义模式的设计,其实只有一个目的,为了清除厘定保险责任。重疾险设计的初衷也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并且可能导致长时间丧失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的疾病治疗和康复,提供经济支持。
保险体现的是“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同时保险的费率计算都是基于市场调研,通过一定的精算原理计算出来的,如果一般轻症就可以赔付,一方面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费率也会比现在高很多。
条款这么严谨的原因在于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订立的时候不能随意,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记载法律规定的事项,否则就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引发纠纷。
保险合同因为也是附和合同,合同内容已经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监管部门事先拟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规定在保险条款中,投保人只是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改变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和结构。
那就没有办法了吗?
这个时候保险经纪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
保险第三方就像客户的眼,能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在全市场寻找满足委托人要求的,条款对委托人更有利的产品。
01
前面说过保监会规定了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和相关保险术语进行了统一,同时要求各保险公司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必须包括25种中发病率高的6种疾病,实际现在各家公司开发的重疾险产品基本都包括了这25种重大疾病,且定义一致。
除了这25种重大疾病,其它的疾病是由各家保险公司定义,每家公司会根据各自的市场数据来进行定义,会出现一定的差异,比如对于严重Ⅰ型糖尿病,找了两家公司的定义。
思考:哪项条款对于委托人更有利?
02
是不是患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就可以赔付了呢?
还真未必,请注意等待期以及触发机制。
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
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的行为,也就是平时我们说的逆选择(带病投保),这是保险公司进行风控的一项措施。
通常的等待期是90天,有的公司也会有天。当然,等待期越短越好,早日获得保障,心里才真正踏实。
在等待期后重疾的触发机制可能会有确诊、就诊、初次患有等,选取了三家保险公司对重疾险赔付的定义,可以看到定义不一样,理赔结果也会不一样。
思考:哪种触发机制对委托人更有利?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保险真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