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泾源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妻子因丈夫患有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年5月29日,杨某某与马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并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先后生育两个孩子。但从年开始,马某甲患上了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并逐渐加重,发病时脾气暴躁且有时会动手殴打妻子杨某某,期间杨某某曾医院治疗,但马某甲的病情时好时坏。年6月,马某甲再次发病后与杨某某发生矛盾,之后马某甲离家外出,数月后被南宁市救助管理站送回,但马某甲并未回家,而是赴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其父母家生活,期间杨某某亦未再看望、联系马某甲并起诉要求与马某甲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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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庭受理本案后,发现被告马某甲现仍处于发病期,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遂通知其母亲马某乙作为马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庭审后,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满十年,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被告马某甲发病时后性情大变,出现辱骂、殴打原告的情形,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伤害。现在被告马某甲病情尚未治愈,其父母年迈多病,原告杨某某应当珍惜多年夫妻感情,积极承担起夫妻之间相互扶持、照顾的义务,对被告马某甲多加关心照料,让其早日康复。故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的主张理由不充分,故不予支持。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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